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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矿产资源开发始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政策法规,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统一。 一是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严格审批制度,申请探、采矿业权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保证规模型开采和集约化利用;并加强监管,做到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基建和生产、闭坑四个阶段的综合防治。 二是严格执行原矿一律不得外运的规定。为杜绝私挖滥采和非法贩卖原矿产品,县委、政府要求采矿企业必须对矿产品在本地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达到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是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根据省、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镇康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矿山企业矿产最低开采规模为:有色金属最低开采规模每年5万吨,金、银等贵金属每年3万吨的矿石量。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成立了矿山执法大队,由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高度配合,对全县范围内各矿区进行全面清查,一律取缔非法无证、私挖乱采的矿点,对影响较为恶劣的非法矿主依法进行查处。 五是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生态环保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业活动进行监控,严格按有关规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一律限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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