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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信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带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3、如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主,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无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其间,决定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当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高人一等、局长的任免。 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其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力决定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窝里斗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其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内设:办公室、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法制民族工委、代表选举联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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