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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受理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第一次裁判的衙类申诉和再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安盟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开展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针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本院法官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管理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且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6、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设12个职能部门,即: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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