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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镇康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招待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镇康县实际,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监督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组织编制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区域内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三)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和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编报我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镇康县环境质量公报。 (四) 负责全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以及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并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实施监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 按照《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审大、中型建设项目及扩、改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可能引起重大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破坏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我县各部门的环保工作。 (七)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全县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八)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和生物多样性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检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组织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 承办县委、政府和地区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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