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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政策问答(二)
添加时间:2007年03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老干部工作政策问答(二)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政策


问:政治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答:老干部原有的政治待遇不变。要按照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离休、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让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适当组织老干部参观访问。要建立和坚持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看望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制度。
云组〔1979〕五字第51号


问:怎样落实好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及时向退(离)休干部传达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要情况。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要定期走访慰问退(离)休干部,探望患病住院的老同志,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和爱护。
组通字〔1999〕31号


问:怎样组织老干部阅读文件?

    答:各级党委按照省委办公厅1985年10月3日《关于调整文件分发份数的通知》规定给离休老干部增发的文件,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按传达范围及时向离休干部传达。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建立阅文室,为离休干部阅文提供方便。分散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视情况由区乡组织集体学习,或分片定点阅文。对行动不便的,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可派人送文上门,尽量让每个离休干部每月至少都能按规定看到一次文件。
云办发〔1988〕3号


问:为什么要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干部的制度?

    答: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离退休干部的联系制度是沟通思想,增进感情,关心老同志的具体体现。
云厅字〔2004〕20号


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政策


问:怎样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而没有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以靠近老同志居住地,方便老同志活动,有利于开展支部工作,有利于加强组织管理为原则,尽快地单独建立党支部。已单独建立党支部,但组建不合理,老同志参加活动不够方便的,要适当进行调整。分散回乡村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照上述要求,能够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就单独建立,不能单独建立的,就近编入乡村党支部。
云组通〔1995〕10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否纳入各级党委的党建规划?

    答:各级党委要把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搞好退(离)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下大力气抓落实。
云老发〔1999〕21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的任务是什么?

    答:一、认真组织老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支持改革开放,支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支持在职领导工作。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党员牢记党的宗旨,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革命晚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关心老干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老干部的生活、思想状况及要求,协助解决老干部的实际问题。
    四、支持、协助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五、从政治上关心非党老干部。按党员条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在老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云老发〔1996〕52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留用党费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转发《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06〕3号)规定,为保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正常活动,应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缴纳党费数的60%留给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
云组通〔2006〕3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留用的党费怎样使用?

    答: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云组通〔2002〕8号


●老干部发挥作用政策


问: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充分发挥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老干部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人才,蕴藏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是我省“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战略转移,老干部发挥作用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各地党委要根据《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的作用:一是在培养下一代方面发挥作用。组织一些精力好、身体好、水平较高、热心教育宣传工作的老干部到中、小学担任校外辅导员,讲历史、讲党史、讲传统、讲理想,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培养“四有”新人发挥作用;二是撰写回忆录,修史编志,把宝贵的精神财富留给后人;三是对一些重大的社会、经济、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当好参谋;四是发挥老干部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普法教育,移风易俗,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办好事、实事,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五是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经常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各种技艺的学习;寓教于乐,陶冶情操,增强体质。六是发挥老干部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老干部运用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经验,为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和庭院经济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云老领发〔1991〕1号

问:老干部发挥作用要注意什么?

    答:组织老同志发挥作用,要照顾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特点。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采取多渠道,因人制宜。
云办发〔1986〕5号


问:老干部被聘用期间的收入是否纳税?

     答: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云办发〔1988〕4号


●老干部参观考察政策


问:老干部参观考察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


问:老干部参观考察活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凡是合理建议,均应予以表扬鼓励,经济效益明显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劳人老〔1983〕18号


●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政策


问:怎样抓好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


    答: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是我省的一项敬老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并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在土地的征用上,由政府按标准地价无偿划拨。在其他税费上,应按照云组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根据活动中心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法规定的权限内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以扶持办好老年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要求,酌情给予减免,确保全省各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圆满实现全省地县三年内都建成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目标。
云计投资〔2000〕532号


问:老年大学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各级老干部部门创办的老年大学要按照《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社图发〔2001〕22号)的要求,不改变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的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的科学的办学模式,要把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不间断地组织老同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同时,要合理地充实授课内容,丰富老同志的科学文化知识,并注意研究老同志生理上、心理上的变化,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养生观,提供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云组通〔2002〕60号

●丧事处理政策


问: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怎么处理?


    答:共产党员逝世后,除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一般不成立冶丧机构,丧事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办理,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如有特殊贡献或因公殉职、壮烈牺牲等),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提出,报省委批准;规模要严格控制,会场应力求简朴,悼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主持草拟,力戒溢美不实之词。省级干部的悼词报省委审查,厅局级干部的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查。
云办发〔1984〕14号


问:共产党员逝世后怎样覆盖党旗?

    答:关于党员干部逝世后覆盖党旗的问题,原来我省是执行中央组织部〔1979〕组通字28号和47号文的规定,即: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省政府正副省长,省政协正副主席,以及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党员干部逝世后,其骨灰盒上均可覆盖中国共产党五号党旗(即长三尺,宽二尺的红绸党旗)。
现经请示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答复是:“凡是党员干部逝世后,其骨灰盒上都可以覆盖五号红绸党旗。在遗体上覆盖党旗只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过去逝世的党员干部,骨灰盒上未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的,均可由原单位负责覆盖党旗。在覆盖党旗时,不再举行任何仪式。
云老发〔1987〕40号


问:厅级领导干部逝世后怎样登报?

    答:正副厅级(含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领导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正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有影响的归侨和知名人士逝世报道,由其工资所在单位撰写简短消息,经省委组织部或正厅级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送云南日报社免费在分类广告版中刊登,文字以100字左右为宜。
厅字〔1998〕37号


问:其他干部逝世后怎样登报?
 

   答:一、其他干部和副教授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逝世后,如亲属要求登讣告的,由主管的厅级单位审核后,在分类广告版中刊登,报社按有关规定适当收费。
厅字〔1998〕37号
    二、中共临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在临沧报上刊登离休及副处以上退休干部逝世消息的通知》(临老字〔1998〕21号)规定,对我市离休干部、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和授予中级业务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逝世后,在临沧报上刊登逝世消息。上述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各县的由县委老干部局)拟定简短消息,报市委老干部局审定后送报社刊登。所需经费在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临老字〔199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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