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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不断规范我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镇康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镇康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镇康县行政执法公示规定》、《镇康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镇康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镇康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镇康县行政执法过错责追究办法》等七个配套制度,经第十四届镇康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镇康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监察局、人事局、编制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对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报由考评小组评定。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取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评标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 奖惩 (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三)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县人民政府2006年7月8日发布的《镇康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镇康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考评标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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