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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添加时间:2008年04月28日

《凤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示

尊敬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县政府要求,我们正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编制好《凤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按要求在镇康县政府网(www.ynzk.gov.cn)和县内有关媒体上公示。请您就本项工作给县政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请拨打电话0883-6630041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kzfb@163.com


镇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凤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众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凤尾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凤尾镇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凤尾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信息:
1、凤尾镇人民政府领导信息;
2、凤尾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3、凤尾镇人民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
4、凤尾镇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5、凤尾镇重点工作;
6、凤尾镇人民政府提交镇人大及主席团的各类报告;
7、凤尾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凤尾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凤尾镇人民政府惠民实事项目。
具体信息可参见《凤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本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参见《凤尾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将根据本机关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变更。
各类信息产生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同时,采用电视、报刊等公众信息媒体和板报等主动公开镇人民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镇政府办公楼四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传真):0883—6621225;电子邮箱:zkfwz@126.com;邮政编码:6777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采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有申请人口述,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个人提出申请,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采取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采用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件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镇人民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面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合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件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凤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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