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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添加时间:2008年05月01日

《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示

尊敬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县政府要求,我们正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编制好《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按要求在镇康县政府网(www.ynzk.gov.cn)和县内有关媒体上公示。请您就本项工作给县政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请拨打电话0883-6630041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kzfb@163.com


镇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公安机关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镇康县公安局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镇康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公安局的主要信息:
1、镇康县公安局领导信息;
2、镇康县公安局工作情况;
3、镇康县公安局发展规划;
4、镇康县公安局重点工作;
5、镇康县公安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镇康县公安局业务工作考核情况;
7、镇康县公安局惠民实事项目;
8、镇康县公安局机构设置情况;
具体信息可参见《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镇康县人民政府网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镇康县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
本单位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地址:镇康县公安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3——6631111
传真号码:0883——6631111
通信地址:镇康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7704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镇康县政府网上下载或向本部门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部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该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部门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面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部门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其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镇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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