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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执法局】发布2023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3-12-26 14:50 点击率:


2023年,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职责,全力投入城市管理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市容市貌、城市环境卫生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当场处罚违反城市管理案件1479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86起,共处罚款32.54万元。

为更好地展现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和亮点,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甄选了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起到警示宣教作用,助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噪声扰民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份以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镇康县某娱乐俱乐部在营业时存在噪声扰民行为。2023年2月21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镇康县某娱乐俱乐部进行噪声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证明镇康县某娱乐俱乐部在营业时噪声超标,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娱乐俱乐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污染大气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6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工业园区镇康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工地方向烟雾弥漫并伴有浓烈的刺鼻气味飘出”。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镇康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工地。经现场检查,临沧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正在焚烧建筑垃圾,产生了大量烟雾并伴有浓烈的刺鼻气味,污染大气环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乱倒垃圾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7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县垃圾场后方第二水厂的路边,有人长期乱倒垃圾,影响生态环境”。接到消息后,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照片迅速开展工作。2023年4月29日8时48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蹲守,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1辆皮卡车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后方第二水厂的路边。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责令清除擅自倾倒的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18时28分,我局对正在施工的镇康县中缅友谊医院涉及110KV昆水线、35KV备用线线路迁改路径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云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搭建的3个大型钢管脚手架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和安全防围设施,对途经该路段的车辆及行人通行造成安全威胁,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户外放养犬只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8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在文明新村胜达路水星家纺对面路口有两只大型无主犬徘徊了多日,已经严重威胁到过往行人及交通安全”,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两只流浪大型犬进行抓捕控制。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毕某到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已被我局抓捕控制的犬只。毕某在户外放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毕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砍伐行道树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5日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佳源小区5-11号韵达快递店门口发现城市绿化树木被砍伐,涉嫌损坏城市绿化。经查明,因当事人杨某嫌商铺门前行道树影响其快递包裹搬运不方便,擅自砍伐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佳源小区5-11号韵达快递店门口城市绿化树木,损坏了城市绿化行道树。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杨某作出责令补植行道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沿途泼洒渣土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董某驾驶1辆黑色东风牌货车自镇康县工业园区勐英南路贵州建工施工工地往南班线拽牛洞中石油加油站方向行驶,因车辆驶出贵州建工施工工地时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车辆沿途泼洒渣土污染勐英南路和南班线路面。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污染路面长700米,宽1.5米,面积为1050平方米,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董某作出责令清扫被污染路面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履带车驶入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14日19时34分,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泰和路路面和泰安路人行道巡逻时发现,当事人朵某指挥挖掘机驶入人行道进行供水管道现场施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朵某不得再将挖掘机驶入城市道路。2023年11月15日,镇康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查询事发地点监控发现,涉事挖掘机于2023年11月15日00时01分再次驶入城市道路后驶离。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挖掘机造成泰安路人行道长32米,宽4米、泰和路路面长40米,宽4米明显的履带车碾压痕迹。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朵某作出责令修复被履带车损害的城市道路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