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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训诫受惩戒 漠视法律进班房


来源:镇康县司法局 作者:李白 徐杰 时间:2024-04-17 10:53 点击率:

   听说过这样的例子吗?有一个人看到路中间有断了的高压线,他不顾旁人的劝阻偏要前往,结果触电身亡,这就是典型的不作不会死。这种作死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不,就有这么一个偏执的人,明明可以好好享受监外执行的自由时光,却非要把牢底坐穿。

这个人叫茶某文,他于2023年12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2023年12月26日,茶某文到镇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

社区矫正期间,茶某文多次不按时打卡,不按时电话汇报,擅自离开镇康县,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谈话均未改正,因此受到两次训诫、四次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镇康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罪犯茶某文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受到两次训诫、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并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茶某文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原本在2024年2月25日就可以正常解除社区矫正,做回普普通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果却在矫正期未满2天时被收监执行,这样的结果值得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这是不听劝诫、漠视法律的下场。“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别不听劝告,天下没有后悔药。

    “缓刑”不等同任性自由,唯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地重获“新自由”,对于本案中抗拒监管、私自外出,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以案说法:本案中,茶某文就是不听劝告的偏执人,执意去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他终将为自己鲁莽和漠视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社区矫正对象在享受高墙之外“自由”的同时,也不能“任意妄为”,无视社区矫正法规,总有些人不珍惜这个机会,无视相关规定,带来的后果只能是高墙之内的“束缚”,收监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