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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执法局】蹲点三天三夜 偷倒垃圾者被抓现行


来源: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镇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3-05-04 09:09 点击率:


“县垃圾场后方第二水厂的路边,有人长期乱倒垃圾,影响生态环境。”这是一条市民发来的举报信息。

“民有所呼、我有所行”,县执法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一个距县城垃圾填埋场仅有几百米的现场发现有废旧沙发、床垫及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和各种生活垃圾堆满了路的上坎,有些垃圾已经堆到路上,随后执法人员走访了周边村民,均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因属于山区,无监控。为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倒垃圾行为,环卫站抽出3人对事发地进行蹲守。

4月29日清晨,有人又在乱倒垃圾,被当场抓现形,却被开车逃脱。

接到消息后,县执法局根据当场照片证据迅速开展工作。经多方调查,最终锁定某汽修厂负责人刘某指使其工人使用他人车辆倾倒垃圾。

刘某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已被县执法局立案,面临的将是最严厉的处罚。

法律知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