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村(社区)文化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村(社区)群众文化工作,丰富村(社区)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县基层文化建设,根据《临沧市行政村(社区)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民间艺术,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文化艺术,促进村(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三条 村(社区)文化辅导员是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者、文化工作的宣传者、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文化阵地的维护者。
第四条 此办法所指的村(社区)文化辅导员为:社区公益性岗位文化辅导员、政府购买服务文化辅导员、村(社区)兼职文化辅导员,同时包含具有一定文化专业技能,热心文化事业,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为基层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活动志愿者。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村(社区)文化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活跃基层文化氛围,提高村(社区)群众综合素质;
(二)举办各类阅读展览、讲座培训、宣传科普、信息服务等宣传活动,满足群众求美、求乐、求知、求富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动员引导民间文艺能人辅导培训群众文艺骨干和乡土文化人才,积极培养发展文化志愿者,组建各类民间文艺团队和体育团队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四)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担任群众文化艺术的培训或指导,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在村(社区)中大力推广体现时代精神、有一定艺术水平、具有浓厚地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作品。
(五)配合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下基层、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等工作,与镇康县文化馆、图书馆建立总分管制,设立总分馆制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六)在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社区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参加省、市、县、乡(镇)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
(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乡村旅游宣传展示工作,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三章 运行和服务
第六条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应有效利用设施设备,经常性为群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利用宣传栏,每季度举办1期板报,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等知识;
(二)利用文化活动广场和设备组织群众经常性开展文化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上群众性文化活动;
(三)利用篮球场、陀螺场等设施,每天为群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上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利用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施设备,为群众经常性提供节目排练和文艺辅导服务,每年至少集中举办1次以上文化知识、农民技能、文艺辅导培训班;
(五)做好农家书屋日常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图书借阅、读报、查询信息等服务;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其中农村根据农忙、农闲季节特点实行错时开放,农忙季节开放时间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少。也可采取电话预约形式提供开放服务,提高利用效率;
(六)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文化体育服务活动;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镇康县文化馆负责对全县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各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对本辖区的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并为文化辅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县文化馆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区)辅导员进行组织学习和培训,村(社区)文化辅导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九条镇康县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居)民担任村(社区)业余文化辅导员。
(一)在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摄影、体育竞技以及艺术编导、手工技艺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艺术水平;
(二)能经常性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
(三)自愿为群众文化工作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或同意作为村(社区)业余文化辅导员的,由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县文化馆备案。
第十一条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实行县文化馆统筹管理,各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具体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村(社区)文化辅导员管理和工作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机制。每年12月,按照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职能职责和开放管理的要求,对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以年终综合检查考评的方式开展量化考核,根据年终综合考评量化评分表,对每次检查和抽查到的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打分,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90分为良好,60至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见《镇康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检查情况表》与《镇康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年度考核量化表》。
第十三条考评奖惩方法。年终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评。主要采取实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检查痕迹档案和民意调查等形式进行。村(社区)文化辅导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一聘,年终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考评优秀的文化辅导员进行表彰,考评合格的可以续聘,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考核人员组成。综合检查考评主要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各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村(社区)文化辅导员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影响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声誉行为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解聘,并报备案部门备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镇康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