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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含电子烟)产品的告诫书


来源: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07 16:41 点击率:

全县各烟酒类产品经营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使他们做出错误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生活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对广大烟酒类(含电子烟)经营者有关行为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护人等共同的职责。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零售店、餐饮店、夜宵店等烟酒类产品销售点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主动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类产品。经营者难以判明烟酒类购买者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商场、超市、专卖行、便利店、宾馆、饭店、酒吧等烟酒柜台,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经营户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源头关,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公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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