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昌 :
你在南捧河镇康县忙丙乡帮海村段(地理位置:东经:99°5'8.86",北纬:24°2'1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案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镇康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水罚字〔2024 〕2 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镇康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水罚字〔2024〕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镇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水罚字〔2024〕2号)
联 系 人:苏太强
联系电话:0883-6630600
办公地址: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135号
镇康县水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