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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8 02:44 点击率: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镇康县林业局关于召开《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报告,已经镇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镇康县林业局办公室联系。
附:《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镇康县林业局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镇康县林业局关于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
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镇康县林业局于2015年 6月 11日上午9时至11时在县林业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基本情况报上,请予以审查。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5年6月11日上午9:00—12:00。
听证会地点:镇康县林业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监察人、记录人、听证代表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杨泽云(镇康县林业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张德良(镇康县林业局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陈兵文(镇康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书记)
刘文芝(镇康县政府法制办 科员)
(四)听证公证人
郭世芳(镇康县司法局公证员)
李育学(镇康县司法局公证员)
(五)听证代表
1.利害关系人代表
袁国荣(镇康县政府办秘书)
李秋承(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郭忠武(镇康县勐捧镇政法专职副书记)
刘德忠(镇康县农业局农经办主任)
周 霞(镇康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高占和(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主任)
蒋中巍(结园公司总经理)
蔡魏盛(恒昊公司总经理)
林政协(镇康县南伞镇轩岗村委会支书),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孔 丽(市人大代表)
景 波(镇康县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鲁继宏(镇康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海清(镇康县林业局林权流转中心负责人)
李 华(镇康县林业资源林政股负责人)
王文建(镇康县林业局工程师)
5.法律工作者
董桂玲(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6.应当邀请的其他代表
罗捧军(镇康县南伞镇副镇长)
(六)旁听人员
李国忠(镇康县南伞镇林业站干部)
杨忠祥(镇康县勐堆乡林业站站长)
刘福河(镇康县勐捧镇林业站站长)
张文科(镇康县凤尾镇林业站站长)
穆再良(镇康县忙丙乡林业站负责人)
秧志斌(镇康县木场乡林业站站长)
吴正东(镇康县军赛乡林业站站长)
(七)记录员:
尹光能(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查廷光(林业局防火办主任)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
(一)办法实施的背景
随着林地资源地位不断提升,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林地流转领域,盘活了林业资源,使林产业资产变现,但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森林、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促进流转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我县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实施办法。
(二) 办法实施内容
《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共有六章、分别阐述了制定政策的依据、流转的管理、流转程序、流转登记和相关责任、实施的时间等。
(三)办法实施的依据
根据云南省2008年12月15日印发的《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五、听证会的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镇康县林业局于2015年4月15日报请县人民政府《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请示》(镇政林字〔2015〕74号文件),5月11日得到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镇政复[2015]39号文件),同意听证。并决定6月11日在县林业局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镇康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发布 1号公告,在县城周边街道粘贴公告6份,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于2015年6月3日发布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镇康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发布 2号公告,在县城各街道粘贴公告6份,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或组织推荐以及县林业局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会代表 17人、其中听证会代表利害关系5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4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4人,法律工作者1人,应当邀请的其他代表1名,旁听代表7人,记录员2名,符合《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人数。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监察人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并宣读核实报告;

2.主持人宣读听证注意事项和听证纪律;

3.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4.听证代表发言;

5.决策发言人答辩;

6.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7.听证公证人意见;

8.听证监察人意见;

9.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会代表应到 17人,实到15人,符合规定。
六、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共收到各听证代表意见共9条,归纳如下:
1.建议对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有关规定中间加入法律法规”。
2.建议对草案“第一章第五条流转方式加上“互换”。
3.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条“土地延包合同本”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十条流转最高期限“2077年”改为“2078年”。
5.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十条所有使用“注销”林权证改为“撤销”。
6.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十三条“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林地 “原所有者所有”改为“原使用权人”。
7.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条“成员”后备注“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
8.建议对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条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审核”并加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建议对草案“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五)条“交易机构”改为“镇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同意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9条意见建议,对《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
2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9条意见建议,能进一步规范《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的执行和实施。
八、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采纳了代表提出:
1.《镇康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方式中可以采取互换方式。
3.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流转:在2009年林改整改后持有双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最高期限不超过70年,与全县第一次林改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转期限至2078年。
5.县内或县外个人或企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100亩以上的,并在2年内组织实施,若不实施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林权证。
6.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被依法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林地原使用权人。
7.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
8.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登记,出让方携带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镇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



镇康县林业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