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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镇康县 作者:  时间:2014-10-24 02:59 点击率:
关于《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听证报告,已经镇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联系。

   附:《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上报,请予以审查。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4年10月21日上午9:00——12:00
听证会地点: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李正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蔡寅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
沙正华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队长、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
(三)听证监察人
穆林丽(镇康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副书记、局长)
刘文芝(县政府法制办 科员)
(四)听证公证人
郭世芳(公证员) 字绍贤(公证员)
(五)听证记录人
郭  凡(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周  丽(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六)听证代表
1、利害关系人代表
李卫东(镇康县财政局 科员)
袁  江(镇康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所长)
陈永庆(镇康县工商局 规范股股长)
鲁志光(镇康县农业农村局)
周兰昌(镇康县教育局 安全(营养)股股长)
李贵文(南伞海关 综合业务科科长)
代华栋(镇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稽查科科长)
周仕华(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阿金琴(镇康县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刘中华(临沧检验检疫局南伞办事处)
谷建军(镇康县粮食局 副局长)
陈宏清(镇康县公安局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杨子翠(镇康县南伞镇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支部书记、主任、新城社区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唐文仙(镇康县人大教工委主任)
骆  军(镇康县政协提案委主任)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
张  文(镇康县康仁药业有限公司 经理)
罗  艳(临都酒店 食品安全负责人)
5、法律工作者
董桂玲(镇康县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
6、应当邀请的其他代表
朱盛斌(镇康县宏达中医院 院长助理)
(七)旁听人员
李朝兴(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任科员)
尹  柱(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股长)
王金良(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察股股长)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
(一)办法实施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持续稳定。我县食品药品产业集中化程度低,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较大,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性越来越强,流动性越来越大。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动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必须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机制。
(二)办法实施内容
《镇康县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分别阐述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方式,举报奖励的范围,举报奖励的条件,举报受理和核查的程序,举报奖励的原则和额度,举报奖励发放的程序,举报奖励的保障和监督等。
(三)办法实施依据
此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办法制定的,特别是奖励额度原本参照了省办法的实施标准。
五、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4年7月开始,由镇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草拟《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14年9月1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召开《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镇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0日批复同意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程序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镇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1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或组织推荐以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19人、旁听代表3人。其中听证会代表利害关系人12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1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2人,法律工作者1人,邀请其他代表1人。符合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人数。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14年10月21日9时准时召开《镇康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代表及其产生办法;
2、宣读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
3、听证监察人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4、告知听证会代表的权利义务;
5、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6、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7、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询问进行解答;
8、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核签名;
9、听证监察人宣读监察意见;
10、公证人宣读公证词;
11、听证会总结。
听证会应到会代表19名,实际到会代表16名,符合规定。
六、听证会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共收到听证代表提出的各方面意见16条,归纳如下:
1、办法的标题应修改为《镇康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或者《镇康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举报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
3、向社会公布的举报受理电话应包括受理人的手机号码;
4《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哪些;
5、《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内容重复,可合并为一条;
6、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不妥当,应改为必须;
7、《办法》第二条中的“走访”应改为“来访”;
8、《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改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办法》的奖励起点200元至2000元额度过低,且跨度过大;
10、对《办法》第六条第九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不适合我县目前的实际,应该明确取证范围在乡镇以上。
七、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针对听证代表的各项意见建议,决策发言人进行了回答。
(一)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持续稳定。我县食品药品产业集中化程度低,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较大,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性越来越强,流动性越来越大。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县急需出台一个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来规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构筑及时有效无缝的“群众监督网”,形成食品药品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将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纳入统一管理。
(三)《镇康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县政府名义下发,资金能得到保障,资金管理将制定具体明确的管理制度。
(四)《镇康县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能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让食品药品安全群防群控更加积极,让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主体更加惧怕。
(五)根据我县实际,无《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只适用于乡镇以上,明确适用范围在乡镇以上。
八、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采纳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1、办法的标题应修改为《镇康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或者《镇康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意将《办法》的标题修改为《镇康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举报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将公布具体的办理程序,在程序中予以明确。
3、向社会公布的举报受理电话应包括受理人的手机号码。同意公布受理人的手机号码。
4、《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内容重复,可合并为一条。同意将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合并成第十一条。
5、《办法》第二条中的“走访”应改为“来访”。同意将“走访”修改为“来访”。
6、《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改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意修改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对《办法》第六条第(九)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不适合我县目前的实际,应该明确范围在乡镇以上。同意明确范围在乡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