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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1-09 08:57 点击率:
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疾病救治服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4〕168号)、《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7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县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组织机构
(三)为确保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的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如下工作机构:
1. 成立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镇政办发〔2014〕78号文)。负责对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运行工作的领导,筹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乡(镇)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2. 县卫生局设立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卫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管和日常事务处理。
3.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基金设立和筹集
4.县财政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接收上级专项补助、县本级预算安排专项及社会各界捐赠,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5.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6.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强化工作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7.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四、救助对象和范围
(四) 救助对象
在镇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弃婴等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五)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弃婴。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金支付包含治疗过种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护理、雇工、伙食等合理费用支出。
五、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卫生局应急经管办公室报告。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核表》(附件2),卫生局经管办设在监督所。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六、救助程序
(七)县辖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八)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核表》,报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2. 申报。县辖各医疗机构每半年汇总填写《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见附件3),同时附患者《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核表》,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申报。
3. 审核。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成员单位会议会审。
4. 审批。由县卫生局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卫生局基金账户,卫生局再根据各医疗单位产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拨付到相关医疗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职责分工
(九)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十) 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 县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十二) 县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十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四)由经管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结合实际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医疗机构职责
1.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2. 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镇康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核表》,经县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八、违规处理 
1.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无社会募捐能力,或者开展社会募捐成效不明显的,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形更换调整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4.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附则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省、市出台新的疾病应急救政策和规定时,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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