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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政府性债务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14 11:01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在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中举借或合法担保的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县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用于提供政府担保或直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县级财政统一纳入专户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四)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5%筹集。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债务举债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到财政专户,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二条 偿债准备金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种类与格式等具体会计核算规定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