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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三期(工业园区)申请和审核分配工作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6-22 01:30 点击率:
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三期(工业园区)申请和审核分配工作的公告
镇租公字2014第1号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3〕44号)、《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3〕58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三期(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分配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在县城区居住和就业的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持有下岗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居住和就业地限制)。
2.具有本县户籍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城区稳定就业1年(含)以上的人员;
3.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个体工商户、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并在本县县城区稳定居住和就业1年(含)以上或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4.子女或配偶在本县服兵役,并居住或工作在县城区的军人家属;
5.县政府引进的 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区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1、2、3类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必须在就业地无私有产权房(私有产权房包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用房,以及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已建成或在建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或在就业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③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房产转移变更登记记录;④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3000元人民币(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嘉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劳动所得、经营收入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⑤家庭中无大、中型车辆;⑥家庭中无申请之日前2年(含)内购买的价值超过10万元的唯一1辆小型车辆。
第4、第5类人员除不受收入条件和车辆条件限制外,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
二、房源配备和租金标准
本次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工业园区,每套面积约为50平方米,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
三、申请和受理、初审和复审
(一)申请
1.申请时间:2014年6月24 日至 7月24日
2.申请地点:具有本县户籍的申请人统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材料;非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申请的统一到南伞镇政府领取申请材料。
3.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家庭、个人、多人合租、用人单位4种方式申请。①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要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②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④用人单位(企业)申请。在镇康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申请(同一单位或企业内部职工申请5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有用人单位或企业统一提出申请,但申请资料必须按户或人一式三份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4.申请人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④本县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③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本县户籍的提供现工作单位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非本县户籍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④在县城区内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外来人员提供租地证明和就业地村(居)委会证明原件;⑤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提供居住地村(居)委会出示的住房证明原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租住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本县户籍的提供现工作单位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非本县户籍的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原件;④在县城区内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外来人员提供租地证明和就业地村(居)委会收入证明原件;⑤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以及房租协议或房租证明原件;⑥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属于城镇低保对象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⑧拥有自用车的提供原始购车发票复印件。
(二)受理
1.本县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镇康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非本县户籍和用人单位(企业)申请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或单位(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镇康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各村(居)委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提供复印件的,受理人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受理人要当面告知申请人需校正和补齐的材料,待申请人各类材料完整齐全后方可受理。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村(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三)初审
1.村(居)委会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填写《调查初审表》;
2.村(居)委会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完整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分配办”),乡(镇)分配办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当地派出所、村或居委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分配办完善《申请审核表》“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申请人档案移送县分配办复审。
(四)复审
县分配办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授权委托内容进行集中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分配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纪委监察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摇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分配办登记进入轮候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本轮是否得以配租或承租的房号,纪检监察部门、各级行政部门和申请人现场监督。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县国资公司与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签订《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对经登记进入轮候库而本轮又没能得到配租的申请人,在下一轮配租工作中可优先摇号配租。
五、办理入住
在办理入住之前,承租人要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交纳。承租人应按《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六、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报名咨询电话:0883—6631956 (办公室)
联系人:王建强,联系电话: 15012050919
特此公告




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