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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13 16:19 点击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281号)等要求,镇康县编制了《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作为矿权设置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据。目前,该规划已经《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相关意见的函》(临自然资字〔202285号)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开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发布稿)



2023年3月12日



镇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第一章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动我县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

重要成矿区带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基本覆盖重要找矿远景区。积极开展大比例尺航空磁测、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二)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加强

矿产勘查取得新成效,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优选成矿有利区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铁、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保持稳定增长。

(三)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新提升

落实上级划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及重点开采区,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合理调控重要矿种铁、铅、锌等矿产开采总量。

(四)绿色矿业取得新成效

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五)矿业转型升级目标

2025年力争全县采矿权总数达到市级控制要求,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20%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稳步提高。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二、2035年远景目标

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据镇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产业功能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推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镇康县落实省级划定的能源资源基地1个:“龙陵勐兴沧源班老”能源资源基地,主要矿产铅矿、锌矿。能源资源基地是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二、重点勘查区布局

镇康县落实省级划定的重点勘查区1个:“镇康芦子园”重点勘查区,主要矿产铅矿、锌矿。重点勘查区是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规划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地质勘查基金及社会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

三、重点开采区布局

镇康县落实省级划定的重点开采区1个:“镇康”铅锌铜锡有色金属矿重点开采区,主要矿产铅矿、锌矿。重点开采区是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的区域,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域。

四、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布局

镇康县县级规划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本着“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对石材滥开乱采问题加大整顿力度,在合理利用矿山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特点、运输成本和环境治理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县级规划落实。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区块划分的勘查程度要求,由市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结果市级规划在我县规划勘查区块2个。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地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三、 重点项目

落实上级规划在镇康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规划本级重点勘查区1个。镇康芦子园铁铅锌铜多金属矿勘查区。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勘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优势资源勘查程度,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延长铁、铅、锌等矿产业链,持续推进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调控

在资源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看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前提下,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以达到合理、有效、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之目的,保障矿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可适当提高铁、铅、锌的开采量,提高建筑用石灰岩开采量,稳定大理石矿开采量。对镇康县优势及重要矿产实行开采总量调控外,对全县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开采总量调控。

二、采矿权数量调控

2025年,全县采矿权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27个以内,坚持“关一建一”原则,严格采矿权数量控制。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开采规模结构调整,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按相关文件要求,对镇康县主要矿产制定了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限制性矿种按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重要矿山要按照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规模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划设计标准的,产业政策为主。

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整合重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已有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1

地下热水

万立方米/年

≥20

20-10

<10

实际为准

≥1

2

铁矿(露天)

矿石万吨/年

≥200

200-60

<20

≥10


3

铁矿(地下)

矿石万吨/年

≥100

100-30

<10

≥15


3

铜矿

矿石万吨/年

≥100

100-30

<30

≥6

≥3

4

铅矿

矿石万吨/年

≥100

100-30

<30

≥10

≥3

5

锌矿

矿石万吨/年

≥100

100-30

<30

≥10

≥3

6

锡矿

矿石万吨/年

≥100

100-30

<30

≥6

≥3

7

金矿(露天岩金)

矿石万吨/年

≥15

15-9

--

≥9

≥6


金矿(地下岩金)

矿石万吨/年

≥15

15-6

<3

≥3

≥3

8

石膏

矿石万吨/年

≥30

30-10

<10

≥10

≥5

9

水泥用灰岩

矿石万吨/年

≥100

100-50

<50

≥50

≥10

10

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石万吨/年

≥100

100-50

<50

≥30

≥10

11

砖瓦用页岩

矿石万吨/年

≥30

30-6

<6

≥10

≥5

注: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6年;地下开采矿山10年;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10年。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结合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根据上述规模结构大中型矿山力争在2020年4个的基础上提高1个以上。

三、政策措施

进一步规范探采秩序。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监管,从严打击私采乱挖、越界开采,逐步依法取缔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提高矿产开发“门槛”,对工艺落后、层次太低的企业杜绝进入。

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确保重要矿产资源向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资源利用好、环境影响小的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强政府主导,推进优势资源向优质矿业企业集中。矿业资源开发产业是基础性产业,在遵循产业规律的同时,发挥政府主导与调控作用是实现科学有效开发的关键。以延长产业链为目的,推进矿产资源向优质骨干企业集中,逐步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矿产品回收率,降低开采成本。加大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及利用。特别是对矿产品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尾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攻关。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划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强化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储量备案统计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五)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卫星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四)强化矿产资源利用开发管理。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及特有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调整机制。对财政出资勘查的战略性矿产,资源量规模达到大中型规模矿产地的,根据需要适时纳入储备矿产地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管理。各类保护区内勘查矿床规模达到大中型的勘查成果,矿业权退出后可纳入储备矿产地。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评价及调整机制,保持储备规模总体平衡。

(六)逐步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已设合法采矿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调整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相关规定协商退出。已设采矿权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淘汰退出。

第四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次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转型升级。

(一)坚持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着力加强矿业发展全流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工作,统筹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空间布局。

(二)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

(三)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争取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和服务,整体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目标任务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矿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绿色矿山建设。当下经济增速趋缓、矿业进入深度调整期,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从短期看,绿色矿山建设增加了企业的投入和成本,但从长期看,通过资源的整合利用、科技创新,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2025年,力争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三、主要管理措施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

绿色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举报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未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

新建矿山项目地质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各类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力争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逐步达到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具备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鼓励规划、申报、建立矿山公园。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三)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采矿权人在矿山关停、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应依据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具有验收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投入机制体制建设研究,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预防、恢复治理技术研究,持续完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综合监测平台,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持证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监测,废弃矿山由政府组织实施监测,探索结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我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监测分析的全面信息化、智能化,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技术要求,为提升全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按要求足额缴存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以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航拍、传统地面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为主要技术手段和平台,以矿山地质环境要素监测为目标,建立“事前一事事后”全方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大数据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开发与应用,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建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

经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六)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七)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对矿区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代为开展,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

(八)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区生态保护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矿区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污染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规划保障措施

经批准后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一)健全规划实施制度。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等规划衔接协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各类保护区调整,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