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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投案自首第一案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 作者:镇康县纪委、监委  时间:2019-01-29 16:28 点击率:

  1月29日,镇康县监委“12.11”专案组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肖某某宣读了解除留置决定书,同时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至此,镇康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投案自首第一案结束调查,顺利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我是镇康县某单位财务科的出纳员,挪用了公款,今天是想来向县监委交代一下自己的问题……”时间回到2018年12月11日上午9:37,肖某某在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陪同下到镇康县监委主动投案自首,成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临沧市第一个主动投案自首的监察对象。

  2018年12月11日中午14:00,镇康县监委召开第17次委员会议,决定对肖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因被调查人肖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同日19:30,经临沧市监委批准,镇康县监委对肖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成为镇康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处置的第2人。

  作为镇康县监委成立后首例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镇康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在调查工作中,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积极有效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询问、调取、留置等措施,严把谈话、陪护、监控、调查等重要环节,做到全程留痕,对违纪问题严格审查,对违法问题严格调查,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2019年1月25日上午10:30,在镇康县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间隙,镇康县监委召开第21次委员会议,听取《关于肖某某严重违法案的审理报告》,作出给予肖某某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决定。2019年1月29日上午9:37,县监委依法将肖某某移送司法机关。

  “肖某某自首的主要原因,就是慑于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和警示教育力度的持续加大,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镇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何平说。2018年1月18日,镇康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监察对象由原来的1483人增加到7120人,增加比例为380%,全部监察对象占全县总人口的3.95%,实现对全县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通过建立廉政档案,全面、精准掌握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相关情况。同时,面向社会传递信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并鼓励违纪违法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传导反腐败强大震慑力,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临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光辉在市纪委四届四次全会上坚定地说,“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对所有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真正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李庆康  林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