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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3月更新)


来源: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3-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结合镇康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政府的主要信息:

  1.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4.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县人民政府通知通告

  6.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7.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8.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9.镇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10.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11.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12.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13.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镇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zk.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镇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16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3-6630040

  传真号码:0883-6630045

  通信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泰和路165号,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7704

  邮箱地址:zkxzfwz@163.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镇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nzk.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1 镇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 镇康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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