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9-0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3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0号)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解读范围

出台的政府规章,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其标题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均应进行解读。

二、规范政策解读内容

1.文件制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2.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3.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它注意事项;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4.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5.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

三、落实政策解读责任

政府各部门是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拟定解读材料并对解读内容准确性负责。政府规章由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部门解读;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四、严格政策解读程序

政策解读应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各部门解读材料需根据正式审定的文本进行相应修改完善,送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司法局报请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解读材料由起草部门统一交由司法局报送政府办公室。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在文件下发前送审时,文件起草部门将合法性审核、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政府办公室对口股室,未报送解读材料的将不予发文。上述政策性文件解读材料统一由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机构发布,并注明来源部门。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印发需解读文件的解读程序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丰富政策解读形式

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作为政策性文件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通过“政策解读”专栏、在线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等方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除文字内容外各部门每年必须至少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一次政策解读,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进一步提升解读效果。政策解读材料发布时必须和文件相关联,在解读材料后附上文件原文或文件链接。

六、强化政策解读保障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加强政策解读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宣讲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政策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带头开展政策解读应当不少于1次。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根据8月份排查情况,相关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未发布政策解读(涉及部门如附件所示),请起草文件的部门于9月8日前将政策解读报送至县政府办,联系人:王瑞,0883-6630985,邮箱:zkzfb@163.com。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