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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群体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退役军人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活动

每一年,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适时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等。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返乡后,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统计信息,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获嘉奖等,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七、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

(一)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镇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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