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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服务规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规范审批、高效便民”为服务宗旨,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等服务制度,持续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阳光审批。

二、接受咨询

申请人现场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首个接待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对于属于本部门承办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晰、明确地答复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相应的要求。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承办,或者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承办、不受理的理由,并给予明确指引。

三、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行政审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审批承办部门的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和受理单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跟踪反馈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法定或者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期限,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行政审批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通知结果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行政审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交付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邮寄送达上述证件或者文书,同时发放或者邮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供申请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经审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的同时,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工作纪律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海关规章及相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申请人申请信息的安全。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海关各项廉政纪律,依法履职,秉公执法,廉洁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来电或者来访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对待申请人。申请人有不了解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和回答。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实行AB角管理,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中途或者提前停止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行政审批事项的正常办理。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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