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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  作者:镇康县委编制办   时间:2018-09-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l6〕1l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l6〕35号)以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临政发〔20l6〕159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县政府对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决定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6项(详见附件)

      一、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各相关部门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驻县政务服务中介超市进行管理;对于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或指定的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

      二、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下放乡(镇)的审批事项,相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各乡(镇)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县直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许可作出规定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作出要求,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

      三、今后确需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将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做到省时、省力、降费和方便快捷办理。

      四、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清单、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和途径等有关信息。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委编办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跟踪督查,加强组织领导,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行业自律、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构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检自查,严格按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的服务;县政府督查室要把规范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工作列为专项督查事项,定期督查并通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县监察局要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六、通过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镇康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docx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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