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清单


来源:镇康县财政局  作者:  时间:2023-05-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清单


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2.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

6.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

7.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9.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

10.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1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四)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政策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1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7.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18.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2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2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23.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24.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2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6.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27.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28.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政策

29.免征我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30.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政策索引


1.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扩大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至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拥有或管理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执行期】

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7.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8.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0.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执行期】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3.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相应跨境应税行为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4.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优惠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6.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处置不良债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优惠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为1%(单位0.7%,个人0.3%)。

【政策执行期】

20235月1日至20241231日(2022年出台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28.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

【优惠内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29.免征我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享受主体】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我省行政区域内2.5万(含本级数)至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除农生产以外的用电户。

【优惠内容】

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 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政策执行期】

2022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17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30.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云南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执行期】

202311日至2027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办理方式】

由残联认定,税务部门征收。


编辑:尚永超

审核:周进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