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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廉租住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依据《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租、补。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给予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①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②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③转租、转让原住房的。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政府或机构拥有,原则上只租不售,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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