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食用野生菌中毒的预警公告 |
来源: 作者: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5-2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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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来临,各类野生菌进入生长旺季,误食有毒野生菌,其毒素会通过人体消化系统进入血液系统,损害人体肝脏、肾脏、心脏等器官,极易造成中毒,甚至死亡。为有效遏制食用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的预警公告如下。 一、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来源不明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或霉变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有的野生菌虽然无毒,但所含某些成分会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从而引发中毒,所以食用野生菌时最好不要饮酒。 三、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农村宴席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哺乳期妇女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以保护婴幼儿安全。 五、医疗机构要做好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广泛宣传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的科普知识,强化食用野生菌中毒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发现食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可拨打电话12315。
镇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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