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1-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环罚字〔202320


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字金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054696349D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白岩村小桥水

镇康金莲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造成泥浆水渗漏出外环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造成泥浆水渗漏出外环境”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9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查处。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行为:将三级沉淀池的泥浆废渣及泥浆水清捞后堆存在厂区外围空地,外围空地挡墙四周及底部未做防渗设施,致使泥浆水经挡墙孔洞裂隙渗漏出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3年9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杨开)1份共7页;

3.2023年9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字金莲)1份共7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造成泥浆水渗漏出外环境的证据事实;

4.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1份共11页,其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造成泥浆水渗漏出外环境的现场证据;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法人(字金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现场负责人(杨开垚)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9.《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镇康金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33号)复印件1份4页,其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手续相关证据信息。

10.《镇康金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2页,其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取得环保竣工验收相关证据信息。

11.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43页,其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相关证据信息。

12.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2页,其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数量相关证据信息。

13.公司2022年经营性收入清单1份6页,其证明你公司2022年一年营业性收入证据信息。

14.2023年10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杨开垚)1份共5页;其证明你公司已完成固体废物泥浆废渣及泥浆水的清运处置工作。

15.固体废物泥浆废渣及泥浆水清运处置支出费用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处置费用证据材料。

局于2023年11月15日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12月21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同意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192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3〕1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泥浆废渣及泥浆水)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出外环境,对应裁量等级为5;2.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量为10吨,对应裁量等级为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至9月18日),18日开始清运处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对应裁量等级为1;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5.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19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曾燕喃                        电话:6635821

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       邮编: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