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验收销号相关工作的通知》(云环督字〔2021〕158号)有关要求,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镇康县未完成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
整改时限:2022年底。
二、整改措施
加快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进度,2022年底前投入使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0.75万吨/日。项目建成后,镇康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1.5万吨/日。
三、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反馈整改问题及整改措施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协调相关配合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研究解决项目施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施工并组织了项目初验,项目施工完成投入使用至今,生产运行正常,各项污水处理出水指标均达到设计标准。
四、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结论
2023年12月10日,由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镇康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对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查看了工程实体建设情况及污水处理运行台账记录,认为工程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运行台账记录齐全完整,达到验收要求。
验收结论为:经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按程序上报组织验收。
如果对上述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8日,共7个工作日)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0883—6630222。
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