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办公室   时间:2022-01-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环罚字〔202201

康县兰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NHGBQ81

    地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城子一队凉水沟

    法定代表人 李玉聪                      

    镇康县兰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0日下午16:41分,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伞糖厂右侧南伞河支流小龙洞河河面有少量油污漂浮并有异味。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南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南伞河南伞沙老大饭店偷鸡桥断面和凉水沟与小龙洞河交汇处河面有少量油污,经查明是你公司裂解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当所致。你公司此次裂解油泄漏及处置主要事实如下:1号罐裂解油输送到2号罐过程中输油管脱落,导致100多公斤裂解油外泄,公司采取了分段拦截回收、使用海绵和棉被吸附、水泵抽吸回收等应急处置措施,大部分泄漏的裂解油得到回收,少量油污已进入南伞河小龙洞段,虽未对南伞河周围群众取水用水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南伞河水质造成明显影响,但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裂解油储罐区未设置必要的围堰,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出现储油罐油管老化未及时更换,导致发生泄漏;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无培训记录;未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吕维启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0日拍摄的现场相片共7页、2021年12月13日我局对镇康县南伞镇偷鸡桥群众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偷鸡桥群众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2月13日偷鸡菜地菜农种菜地现场相片、2021年12月15日我局对凉水沟群众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凉水沟群众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吕维启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1〕6 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 1 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01号)、2022年1月13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表明,少量油污进入南伞河小龙洞段非主观故意,积极采用补救措施,未对南伞河周围群众取水用水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南伞河水质造成明显影响,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对“少量油污进入南伞河小龙洞河段”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和你公司属两年内第一次违法,区域影响属县域内,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和态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裂解油储罐区未设置必要的围堰,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出现储油罐油管老化未及时更换,导致发生泄漏;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无培训记录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一是全面排查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隐患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是规范建设裂解油储罐区围堰、事故应急池,规范应急物资储备库设置,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三是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规范记录培训情况;四是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全面整改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镇康分局

                                202212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