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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05-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23

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PN81M48

法定代表人:蒋春叶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泰安路疆城家园保障房2幢1层34号商铺租房

我分局于2022年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勐堆乡落水坝219国道旁的石膏堆场未设置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堆场装卸料和拉料货车进出场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小尖山石膏矿)、2022年2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小尖山石膏矿)、2022年4月1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小尖山石膏矿)、2022年2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2022年2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龙源矿业(镇康县)有限公司小尖山石膏矿成品堆场现场相片3张、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2 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219国道旁堆场在案发时未设置围挡、未覆盖易产生扬尘物料,地点符合规划,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两年内第一次环境违法,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司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以及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对堆场内临219国道当面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进行严密围挡对堆场作业面以外堆放的易产生扬尘部分的物料进行覆盖;采取喷雾或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堆场作业面和堆场全域扬尘产生。

2、罚款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华剑   电话:6635821

地址: 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  邮政编码: 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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