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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06-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2〕4号

镇康县林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7704809608

法定代表人:穆文斗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昌路7号1户

镇康县林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分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分局于4月28日、5月1日到你公司沙坝田采石场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碎石机无降尘设施,有扬尘产生;2、砂石传输带未密闭,有扬尘产生;3、场区道路未硬化,车辆进出有扬尘产生;4、场区碎砂石堆放未覆盖;5、无车辆清洗设备;6、场区采用拖拉机载水箱底部喷淋,喷淋范围不全,喷淋效果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日常监管检查现场记录卡1份;2022年5月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关于你公司沙坝田采石场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关于对你公司分管办公室及环保工作人员(张雪峰)配合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王文兴)配合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共11张;2022年6月10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结合你公司沙坝田采石场落实部分措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建设地点为符合功能区划、影响在县域内、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的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的态度,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配套建设沙坝田采石场碎石机环保设施、密闭砂石传输带、硬化场区道路、覆盖场区易产生扬尘的碎砂石、规范使用车辆清洗设备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罚款人民币59000.00元(伍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收款银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镇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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