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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08-1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2〕06号

临沧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7C4KWG11

法定代表人:王育玲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边境特色工业园区康达商贸城14栋1号04室

在2022年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清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我局于2022年7月23日立案,执法人员7月25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镇康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7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2年7月25日现场拍摄临沧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接入系统工程照片共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你公司110KV送出线路主体工程投资630万元、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非生产型)、工程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的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该项目立即停止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批前不得恢复工程施工。

2.罚款9.3万元(大写:玖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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