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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11-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2〕8号

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652314

法定代表人:林煜堃

地址:镇康县勐捧镇大湾田村

我分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位于勐捧镇小寨坝的老渣库部分渗滤液未进入渗滤液收集池,直接外排:渣库坝基存在多处渗漏点,部分渗滤液通过渣库坝基孔隙渗漏至排洪沟经龙南公路排水沟进入勐捧河。2、老渣库渗滤液收集池存在渗滤液外溢痕迹,一级收集池沉淀渣即将满池。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1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分局提交《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给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反映的情况属实,提出因收到处罚通知前已正式启动了渣库闭库(封场)工作消除环境影响和公司停产资不抵债申请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1、收到处罚通知前已正式启动了渣库闭库(封场)工作情况属实,但闭库(封场)合同和钻探记录表证明闭库(封场)行为于我分局发现你公司违法行为之后,且你公司有责任义务对造成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因此你公司的闭库(封场)行为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提出以主动闭库来请求进行减免处罚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因你公司停产并积极采取闭库(封场)的补救措施,对公司停产资不抵债申请减免处罚的意见给予部分采纳,在裁量计算罚款金额时修正因子取最低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水污染的排放去向目标管理水质为Ⅲ类水体、行为情形为处理设施破损跑冒滴漏、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影响在县区域内、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3次(含本次)的情节以及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结合经济承受度,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立即采取封堵坝体渗漏点、全部收集渗漏液、加大回喷力度等措施防止渗滤液外排;及时清掏渗滤液收集池沉淀渣,提升沉淀效果。

2、罚款37.5万元(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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