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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1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2〕9号

镇康县林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7704809608

法定代表人:穆文斗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幸福路与裕丰路交叉口35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各类督察反馈问题核查组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南伞镇红岩村沙坝田采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碎生产线2号碎石机运行过程中,进料口位置无降尘设施,产生大量粉尘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2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10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生产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同日对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11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1月1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我分局提交《关于请求给予部分减免南伞镇红岩村沙坝田采石场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请示》(镇康林化字〔2022〕4号)。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反映的情况属实,提出企业经济困难申请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我分局以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采纳你公司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态度以及沙坝田采石场落实部分措施、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外排,同时你公司要对沙坝田砂石料场开展自检自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一时无法整改完成的,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罚款5.8万元(伍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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