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12-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210


镇康县拓鑫矿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QJLGR5Y

法定代表人:詹毅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凤尾镇芦子园村临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山选厂办公楼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2022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拍摄照片5张和相关书证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2月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且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确认内容后于2022年12月7日在《送达回执》中签字。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自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你公司技改投资目前完成162.3万元、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两年内第1次违法,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技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获批前不得恢复建设。建设项目环保配套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罚款4.7万元(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12月2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