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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2-12-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2〕11号

镇康县庆森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NFHWQ3R

法定代表人:王当立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军赛乡军赛村忙碑组原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所租房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所承担的南汀河镇康段河道清淤工程项目点(4号河道采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担的南汀河镇康段河道清淤工程项目(4号河道采砂场)未办理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3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3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当立、李小龙)2份;2022年10月31日现场照片7张;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12号)1份和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镇康县河道采砂权和河道清淤疏浚及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营权的批复1份;成交确认书1份;镇康县4号河道采砂采矿权出让合同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2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且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次;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情节以及案发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要求,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获批前不得生产。

2.罚款人民币5.4万元(伍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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