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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办公室   时间:2021-05-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1〕02号

  镇康县基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MYN4U7N

  详细地址:镇康县军赛乡岔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南汀河河道清淤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

  1.南汀河河道清淤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无危险废物暂存间,无标识标牌,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生活区域内随意堆放有废油桶,采砂区存在废机油溢洒情况;

  3.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4.采砂区及成品区砂石未覆盖,露天堆放;

  5.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未开展过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李安善)笔录》、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李来义)笔录》、2021年4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李大群)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1〕07号)以及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现场拍摄的照片8页8张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等。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2021年第二次案件审查委员会议决定,罚款1.7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1〕0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南汀河河道清淤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必须在2021年内完成;

  2.无危险废物暂存间,无标识标牌,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生活区域内随意堆放有废油桶,采砂区存在废机油溢洒情况,你公司要按照危险废物存贮规范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3.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问题,你公司要立即修建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

  4.采砂区及成品区砂石未覆盖,露天堆放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5.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公司要进快组织编制完成,并到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备案;

  6.按照南汀河河道清淤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115.9万元的1.5%计算,罚款1.74万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纳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某某                   电话:6635826

  地 址: 镇康县南伞镇太和路22号  邮政编码: 67770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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