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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办公室   时间:2020-08-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环罚字〔2020〕01

临沧祖古纳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镇康县南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某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2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沧祖古纳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污水进入处理设施前设立直通管道通达镇康县南伞工业园区排水管网。通过调查你公司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过程中并未有此管道的设计,环境执法人员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                

    3.2020213日拍摄的照片共918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三天期限已过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2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0〕01号)、我局2020年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待整改落实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私设暗管,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财务室办理相关事宜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0 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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