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办公室   时间:2020-10-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0〕02号

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XX

  详细地址: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大弯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对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贮存的800多吨硫酸和1000多吨黄药渣存放情况以及电解锌厂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大湾田自然村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原电解锌厂,非法销毁2013年前遗留下来的硫酸(总量为800多吨),销毁方式:石灰中和法,以每天40吨左右的速度销毁,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调查,从2020年8月31日开始至9月11日执法人员发现已销毁400多吨,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销毁活动,但你公司未执行,直到9月21日凌晨5点才停止销毁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2020年9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20年9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2020年9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

  5.2020年9月11日、12日、2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15页30张;

  6.镇康县东鸿锌业有限公司销毁废硫酸情况说明1份1页;

  7.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页(镇环责改字〔2020〕06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二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已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书面申辩,请求减轻罚款金额。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2020年第四次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罚款1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0〕0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你公司目前还存放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堆放。本次非法销毁硫酸所产生的石灰渣,你公司要取样送至有危险废物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分析是否有危险废物成分,如有危险废物成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标准进行管理或处置。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纳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0年9月3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