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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国环罚字〔2018〕0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8-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国环罚字〔2018〕01号

  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66552970XE

  地址:镇康县南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福玉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53302419******055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公司南伞工业园区咖啡鲜果初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问题。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7月21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下个生产季开始前必须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不得开机生产。2017年11月底你公司在未落实污染防治整改任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机生产。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日决定立案查处,12月4日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入你公进行调查,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环保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的污水总排口取样送临沧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分析。2017年12月25日临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临环

监字〔2017〕第289号)表明你公司生产污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2.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

  3.2017年12月4日拍摄的照片共10页20张;

  4.临沧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临环监字〔2017〕第289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月15日下午你公司有关人员到我局进行陈述环境违法事实及整改方案,并请求在处罚额度上减轻处罚,我局1月19日召开(2018)第二次案件审查委员会,就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的要求进行讨论。根据你公司的整改承诺和减轻处罚申请,同意在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额度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国环罚告〔2018〕01号)、我局2018年1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罚款10万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罚款10万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罚款20万元;合计处罚: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办理相关事宜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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