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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3-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31


镇康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083264641M

法定代表人:胡锦梅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军弄夹象沟

2022年10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各类督察反馈问题核查工作组对你公司南伞镇军弄夹象沟生产加工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生产加工石膏粉期间通过未经批准的地埋沟排口排放石膏粉沸腾产生的沸腾废气,停用了处理燃煤烟尘的水膜除尘器;

2.加工车间有大量积尘,破碎区未密闭、未配备洒水降尘设施,堆场靠近轩军线一方无围挡,进出堆场车辆未采取降尘措施,导致轩军线公路积泥、积尘、积土;

3.危废暂存间未落实“三防”措施;

4.分割石膏板材处未按规范设置废水沉淀池,未经批准将分割生产废水排入南捧河。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视频和相关书证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1.在生产加工石膏粉期间通过未经批准的地埋沟排口排放石膏粉沸腾产生的沸腾废气,停用了处理燃煤烟尘的水膜除尘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2.加工车间有大量积尘,破碎区未密闭、未配备洒水降尘设施,堆场靠近轩军线一方无围挡,进出堆场车辆未采取降尘措施,导致轩军线公路积泥、积尘、积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3.危废暂存间未落实“三防”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4.分割石膏板材处未按规范设置废水沉淀池,未经批准将分割生产废水排入南捧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2月26日你公司向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请求我分局对你公司整改不足之处进行监督指导直至整改合格。二是请求撤销镇环罚告字〔2022〕14号中第2项罚款49.3万元的处罚意见。三是请求对再次处罚事项召开听证会。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在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22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一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并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9号)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你公司提出我单位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企业困难等其他原因申请减免罚款的请求,在拟作出49.3万元罚款时已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故不予采纳。

经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的适用情形,对已整改的:1.加工车间有大量积尘,破碎区未密闭、未配备洒水降尘设施,堆场靠近轩军线一方无围挡,进出堆场车辆未采取降尘措施,导致轩军线公路积泥、积尘、积土;2.石膏板材分割处未经批准向南捧河排放生产废水行为;3.以及正在整改的危废暂存间未落实“三防”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在生产加工石膏粉期间通过未经批准的地埋沟排口排放石膏粉沸腾产生的沸腾废气,停用了处理燃煤烟尘的水膜除尘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部分大气污染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停运1个月以上,排放废气类别烟尘,有环评有验收,两年内第一次违法,违法行为影响为县域内的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改正部分问题的态度,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通过2022年12月19日及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案审委员会会议以及重大法制审核,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恢复水膜除尘器使用并开展大气排放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我分局备案。2)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排放口设置与排污许可证一致,并符合标准。(3)限于2023年2月15日前整改完成。

2.行政处罚:罚款49.3万元(肆拾玖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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