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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镇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10-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沧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4〕4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或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8县(区)(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其他工程建设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工程毁坏等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市、县两级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别是:市级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可研的编制、上报;组织编制分年分批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审查和批复;组织项目督查和市级验收等。县级负责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年度和分批项目计划、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的实施、竣工资料的整理;进行县级初验;建立和落实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落实水源、水质检测管理;核定批复水价,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县(区)长为分管责任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物价、审计、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方病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检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水源林、地的划定、保护工作。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2004年卫生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仍然符合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实际情况,因此继续沿用该评价体系。包括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方面内容,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最低标准均为饮水不安全。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2. 水量:满足《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 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用水条件的水量要求,集中供水点取水、或水龙头入户且无洗涤池和其它卫生设施的定额为40-55L/(人.d); 水龙头入户,无洗涤池,其它卫生设施较少的定额为50-75 L/(人.d);全日供水,户内有洗涤池和其它部分卫生设施的定额为70-95L/(人.d);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的定额为95-130L/(人.d)。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20分钟,取水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00m,水平距离不超过1km。

  4.保证率:(1)水源保证率。地表水水源年保证率在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它地区不低于95%,地下水水源设计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2)供水保证率。设计供水规模在20m3/d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不低于95%,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或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 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量,按《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以下简称“规范”)取;方便程度,有条件地方实行供水到户或修建家庭集雨水窖、水井,无条件时分步实施;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规范要求。此外,在工程配套方面主要考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规范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套完善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设施设备等;分散式供水工程应配套完善水质保障措施。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建水质化验室。在工程老化程度方面主要考虑:各种构筑物、机电设备和输配水管网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运行,供水管材符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及国家产品标准要求,管网漏损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工程运行管护方面主要考虑:水价合理性、水费回收率和抄表到户率符合《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水源保护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总体方案:以市级为单位,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控制规模,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水务、卫生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年度方案:由县级发改和水务部门在可研基础上,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林地、环境评价等前置审批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行业或(城建供排水)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主体工程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入户工程部分,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条  地方投入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县(区)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如出现反复,由县(区)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后要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承担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职责,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项目运营职责。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招标投标制,管材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要特别注重水龙头、闸阀的质量。土建部分按《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3〕137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质量监督、监理制。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地点、范围、建设标准、主要建筑物及管材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10%等情况均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由县(区)发改局、水务局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法人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分批平行抽样检测。检验检测结论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市、县(区)两级的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示内容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十八条  发改、财政、水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合同执行、工程建后管理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县级验收必须对每件工程进行验收。当年实施的项目年底前必须进行县级验收,次年2月前完成市级验收。完成县级验收和竣工审计后,报请市级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发改委和水利厅备案。市级验收抽查每县(区)的任务乡镇不少于100%,每乡镇抽查任务村不少于30%,抽查全县项目点不少于30%,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有群众代表1-2名参加。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文件要求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指导工程所有者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由县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或新组建国有独资管理公司为管护主体,统一负责运行管护。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进行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按方计价收费,供水水价根据供水规模确定,初步确定为供水规模达到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全面执行全成本水价,保证微利,并按不低于所在县县城供水价的90%计算;日供水规模200-1000立方米的供水工程要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按不低于所在县县城供水价的70%计算,对仍存在收不抵支的供水工程,要研究采取政府精准补贴等方式进行补助;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工程,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的民主协商方式确定水价,水费收取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要以县为单元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着力解决好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维修养护支出大于经费来源无稳定保障的问题,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  水源保护是饮水工程获得充足水量和水质达标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和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要求,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审批时,要完善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配套。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财政扶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水务部门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源保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卫生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并相对稳定监测项目,教育引导群众健康饮水。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各地把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林业部门要抓好水源林保护和水源林保护区的生达修复。林业和国土部门牵头,水务部门配合对日供水1000方以上的饮用水水源,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日供水200方以上的饮用水水源,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对日供水20—200方的饮用水水源,要全面落实编码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90%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要围绕2015年农村饮用水水质总达标率较2014年有较大提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2016至2020年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总达标率继续稳步提升,到2020年力争达到70%以上的目标,全面加强水质达标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98号)对加强水质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的要求,将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归口到卫生疾控系统统一建设和运行,并将各级财政用于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卫生疾控部门专项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供水水质检测制度配合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开展好水质检测工作。

  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选择检测方法,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执行。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要求,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检测任务包括:全县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指标定期检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年检测任务检测频次如下表:

  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年度检测频次表

设计供水规模

≥1000m3/d

1000~200m3/d(含200m3/d)

200~20 m3/d(含20m3/d)

<20m3/d

小计

件数(件)






检测频次(次/年)

水源水

2

1


1


出厂水

4

1

2




管网末梢水

2

2

1




巡测任务量(对20%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巡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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