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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5-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镇环罚字〔2023〕2号

镇康县汇华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665506524B

法定代表人:邓黄贵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凤尾镇圆梦桥

2023年2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2个临时堆场上贮存的大量废硅石、炉渣、石膏、废弃的除尘布袋(附着大量粉尘)工业固体固废物采取覆盖、遮挡,防扬散、流失、渗漏相应防范措施;未对生产车间地面长期积累的遗撒、流失、散落的粉尘(微硅粉、细炉渣、电级粉)进行收集;脱硫塔产生的脱水湿石膏堆放仓未作渗滤水收集处理,渗滤水易经雨水沟混排进入南捧河。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9张佐证为凭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镇环责改字〔2023〕1 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镇环罚告字〔2023〕4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中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 2023年3月22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审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之规定。

结合你公司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倾倒、丢弃、堆放、遗撒量一共3吨以上不足5吨,时间长达5个月,且两年内第一次环境违法,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和公司现规模属于小微企业的事实,以及案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 》进行裁量,责令你公司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3〕1号)的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1.2023年3月16日全面清理、处置2个临时堆场上贮存的大量废硅石、炉渣、石膏、废弃的除尘布袋(附着大量粉尘),同时要落实覆盖、遮挡、防遗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立即对生产车间地面长期积累的遗撒、流失、散落的粉尘(微硅粉、细炉渣、电级粉)进行收集。3.2023年3月底因地制宜建设湿石膏堆放仓渗滤水收集处理设施。

2、行政处罚:罚款18.5万元(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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