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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6-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33


镇康县凤尾新明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4MA6P7QN49R

经营者:祁世明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凤尾镇原炸药仓库租房

2023年3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镇康县凤尾镇原炸药仓库租房的镇康县凤尾新明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污水处理设施加药桶底部长有青苔,口部挂有蜘蛛网,存在长时间未使用的迹象。

二、圈舍冲洗水收集管脱接,脱接处有废水流入忙窝河的痕迹。

三、污水处理设备出水口正下方有一根敞口式管子(以下简称:废水管)延伸至忙窝河,管道有少量滴水,水滴处有较厚的污垢,存在废水外排现象。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年3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923年3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屠宰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镇康县凤尾新明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0〕88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屠宰记录1份;镇康县凤尾新明屠宰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1份;现场拍摄照片9张等书证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3〕6号)责令你屠宰场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23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屠宰场收到后,于2023年3月31日向我分局提交《关于屠宰场整改结果情况的报告》进行陈述申辩,一是请求我分局对你屠宰场整改内容进行验收;二是提供了你屠宰场近三年来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并以屠宰场近三年因屠宰价格地低、设备及基础设施厂房投资成本大、人工费高导致连续亏损,以及暂时流动资金不足等理由为由,请求我分局从轻处。经我分局研究认为,结合三年来疫情对镇康县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影响,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经营困难情况属实,决定对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意见给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你屠宰场实际情况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 》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屠宰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8万元(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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