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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6-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38


镇康勐捧福来登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张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4MA6NXHG82B

地址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租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3月6日对你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设施周围长满杂草,蝇虫围绕;设施内部相关部件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迹,加药罐里有腐臭变质的物质沉淀。2023年3月6日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屠宰场工作人员正在冲水打扫屠宰车间,所产生的污水全部经厂区周围雨水沟汇集于待宰车间旁化粪池后,经化粪池另一侧的连接沟渠,直接排入外环境(斗牛场)。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勘察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6页;2023年3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勘察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8页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结合你屠宰场部分污处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日排放量不足5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两年内仅一次、主要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积极配合调查、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我分局原拟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3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2号),并于2023年3月23日送达你屠宰场,告知你屠宰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屠宰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法定期限内你屠宰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屠宰场于2023年4月4日向我分局提交《情况说明》进行陈述申辩,你屠宰场认为屠宰场管辖权限属勐捧镇政府及勐捧村委会,建议我局具体事宜由镇康县勐捧福来登屠宰场、勐捧镇政府、勐捧村委会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共同协商处理事宜的要求。

我分局综合考虑你屠宰场违法事实、证据、造成的影响程度、经济承受程度及社会经济状况影响等因素,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屠宰场的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结果基础上予以减轻罚款额度。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2号)及送达回证、你屠宰场提交情况材料等证据为证。

五、行政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屠宰场改正情况、陈述申辩情况,经研究,我分局决定:

对你屠宰场处以罚款人民币:26.5万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圆整)。

六、罚款缴纳规定及罚款缴纳账户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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