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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9-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239


云南镇康县汇华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753583482T

法定代表人:邓黄贵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劝桥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第四检查组成员、镇康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镇康县汇华水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问题:

劝桥河水电站未按要求贮存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及废旧铅酸电池(危废代码:HW31),发电机层负一层建有危废暂存间,面积约为60㎡,危废暂存间外(发电机层负一层楼梯下方)共堆放油桶22个,其中新油桶6个、空桶10个、废机油桶6个,发电机层负一层水导门口堆放装有废机油的油桶2个,共堆放废机油总量620kg;在高压室400kv侧共堆放废旧铅酸电池17个,单个重量63.2kg,共计堆放废旧铅酸电池1074.4kg;2022年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频次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2023年5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2023年5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1份5张、2023年5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共1份1页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一)劝桥河水电站未按要求贮存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及废旧铅酸电池(危废代码:HW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根据你公司实际违法情节确定裁量基准。结合你公司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危废数量1 吨以上不足5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罚款人民币:43.4万元(大写:肆拾叁万肆千元整)。

(二)2022年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频次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确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及演练”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结合你公司劝桥河水电站未按要求贮存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及废旧铅酸电池(危废代码:HW31)和2022年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频次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两项违法行为和处罚裁量金额共计:

罚款人民币44.4万元(大写:肆拾肆万肆千元整)。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7号),并于2023年8月16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情况材料等证据为证。

五、行政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改正情况、陈述申辩情况,经研究,我分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4.4万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圆整)。

六、罚款缴纳规定及罚款缴纳账户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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