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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康县关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主体责任灭失矿权地质环境保证金相关情况的公示


来源:镇康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时间:2022-08-2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8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涉及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和责任主体灭失的8个矿权地质环境保证金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权所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财政局收归国库,专项用于我县无治理责任主体的矿区治理恢复,若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矿山修复,不足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缴。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镇康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联系。

联系电话:0883-6630934


 

  
附件【附件1:镇康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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